冀地大【2017】2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促进我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项目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项目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校发展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等举办项目。申办的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
第五条 所有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拟申报项目的学院向交流中心提交《河北地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交流中心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学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准备下列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描述、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等内容)、选用教材、师资配备。
第九条 交流中心负责和国外教育机构洽谈合同签订事宜。河北地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一般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学校法定代表人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项目法律文件。
第十条 交流中心汇总有关资料、撰写申请报告,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进行项目申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交流中心为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并协同相关职能处室对学校各项目进行宏观监督与管理;学院(系、部)为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学院(系、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交流中心
(1)负责学校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项目所在学院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联络,与项目所在学院共同敦促、监督外方按合作办学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4)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年底对各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培养方案的执行、教学质量保障、经费使用、招生宣传、认证注册等,确保项目满足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求。跟踪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5)负责项目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6)项目网页建设和维护。
(二)学院(系、部)
(1) 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项目培养方案,确保教育质量;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中外教育机构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拟定《XX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3)按照学校批准的《XX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细则》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含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科研等相关事宜的管理和服务)、学生管理等工作;
(4)协助学工处、宣传部等部门做好项目的招生、宣传工作;
(5)在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协调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
(6)协助财务处做好项目各财务报表;年初编制项目教学实施经费预算,报交流中心审批。
(三)教务处
(1)负责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教学质量监控、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
(2)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
(3)按要求做好项目专用教室的分配和管理。
(四)学工处
(1)负责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2)负责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财务设备处
(1)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各合作办学项目单独设立校内科目,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3)编制项目评估涉及的财务报告;
(4)负责购置项目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教室设施;
(六)人事处
负责项目教师出国培训计划的审批。
(七)校园规划处
按要求做好项目专用教室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向河北地质大学缴纳学籍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项目的开拓与发展,学校对各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经费划拨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地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
河北地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样表)
拟办 项目名称 (中英文) |
河北地质大学与XX大学合作举办XX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申请单位 |
(学院/系名称) |
请 示 报 告 |
一、项目合作方案 二、XX大学简介 三、合作模式的可行性论证 …… XX学院(系)(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
交流中心 阅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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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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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