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质大学
关于印发《在校生参加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项目的健康发展,加强校际交流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学校制定了《河北地质大学在校生参加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7年5月24日
河北地质大学
在校生参加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项目的健康发展,加强校际交流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的选派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际交流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文化教育交流机构按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派出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视具体协议而定)的项目。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境)交流学习不列入此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课程学习、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情况。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在校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为校际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在校生校际交流项目所涉事宜,由交流中心会同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在校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依据“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校际交流项目由交流中心根据具体的交流项目及时发布报名信息,并会同各相关学院对校际交流项目进行宣传。
第五条 在校生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前,应充分了解所申请项目的要求,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在校生申请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审批表》(附件1)和《河北地质大学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修读课程信息表》(附件2)并提交所在学院、交流中心审批。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交流生学籍管理工作。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交流生学籍管理部门为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交流生赴国(境)外交流前须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外方交流学校建立管理关系。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交流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交流中心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 交流生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学习计划。交流中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外完成交流学习计划,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学校和外方学校分别提出提前或延迟返校学习申请。自行提前或延迟返校,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交流生最长学习年限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规定中退学情形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学籍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章 课程与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交流生的课程与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交流生在申请交流项目前,应充分了解所申请项目及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并根据我校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应当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直接进行学分转换。如交流生在国(境)外所修读的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与我校课程有较大出入,不予进行学分转换。
交流期间修读的研究类课程、实验实习类课程,参加的导师研究项目或游学带薪社会实践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我校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毕业实习参照我校毕业实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流生须按我校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各学院根据交流生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交流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布置和指导等相关事宜。若交流项目中含毕业论文(设计)课程,交流生凭国(境)外毕业论文(设计)全文和中文目录与摘要可与我校相应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六条 交流生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河北地质大学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1份(附件3)、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修读课程大纲及简介等中外文材料提交学籍管理部门进行课程与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十七条 交流生如无法参加当前学期课程考试的,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交流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含校际交流期间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学籍所在专业的学历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我校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章 交流生管理
第十九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须遵守对方交流学校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的,按所在学校相关规定,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进行处理,处理意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定期联系学生,对交流生的学习、生活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的毕业、就业和档案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与其他在校生相同。各学院应按照学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告知交流生提前做好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和毕业信息确认事宜。
第六章 校际交流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流中心负责在校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管理、项目咨询及申报、交流生选派和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具体的交流项目,交流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签订和管理以及必要的行前教育由交流中心负责。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交流生学费收缴。我校予以转换的交流生在国(境)外学校修读的学分,国(境)外学校收取相应学分学费的,我校不再收取,国(境)外学校根据两校协议免收相应学分学费的,按我校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能转换的,交流生须修读我校应修课程的学分按我校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五条 交流生党组织关系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协助出国学生办理签证所需的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证明等。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交流中心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工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学院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地质大学在校生申请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审批表》
2.《河北地质大学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修读课程信息表》
3.《河北地质大学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
附件1
河北地质大学
在校生申请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审批表
编号:( )第 号 (此表一式三份)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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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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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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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打印 |
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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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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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20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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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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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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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学(实)习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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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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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手机、邮箱) |
手机号: |
电子邮箱: |
本人申请理由: |
声明:本人对所申报项目已完全了解,充分知悉国外的课程只能用外文学习,也充分了解国外所学课程只能和国内应学的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及转换,不能转换的课程,回国后应继续修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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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式三份)
河北地质大学
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修读课程信息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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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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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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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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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20__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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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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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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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校课程 |
拟转换我校课程 |
课程名称 (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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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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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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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地质大学
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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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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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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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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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20__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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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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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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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校课程 |
拟转换我校课程 |
课程原始名称 (外/中) |
成绩 |
学时 |
学分 |
课程名称 |
成绩 |
学时 |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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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意见 |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意见 |
经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
教务处(研究生院)意见 |
经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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